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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招商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广州市招商协会
英文名称:GUANGZHOU COMMERC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GC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由热心广州地区招商引资,市场推广策划、展览展销等企事业单位及企业家、专家学者等自愿参与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为经济建设服务,致力促进海内外招商引资、兴办企业项目,共同促进广州市经济繁荣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广州市环市东路368号花园大厦62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宣传我国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开展区域经济的理论研究和方法探讨,为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出谋献策。
2、 举办有关招商引资,发展区域经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讲座;培训招商引资的专业人才,开展招商引资人才的交流活动。
3、 促进广州地区和国内地区、港澳地区和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组织加强与上列地区同行业的联系和沟通;组织招商引资业务洽谈、参观考察、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咨询服务,参与业务洽谈并接受政府委托的经济项目。
4、 协调广州地区招商引资行业和企业项目,制订行规行约,维护公正、公平、公开和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
5、 为会员提供企业或项目筹办过程中的证照登记代理服务,协调有关部门为本行业或会员提供扶持优惠措施。
6、 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办各类的招商引资、策划、展览展示活动及市场建设项目。为企业提供市场调研可行性分析、投资开发的论证工作。
7、 编辑出版会刊或招商引资信息资料,介绍行业动态。通过企业招商的活动,提高企业知名度,为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 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企业介绍国内外现代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广州地区从事招商引资、市场策划推广、展览展销的企事业单位、及企业家、专家学者,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的章程,遵守本会的规章制度,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为会员服务。
(三)   遵章守法,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四)   社团、俱乐部等团体会员入会须特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后交由会员部审批。
(二)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入会后,由会员部通知,前往协会办理入会手续;
(三) 在办理入会手续后,交纳会费;
(四) 由会员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时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提供能实现本会宗旨的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六)   参加和支持本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要求退会,可向本会会员部提出,由会员部备案       后即行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二)   会员一年不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损本会声誉和利益的言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   根据业务需要,协会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分会)接受协会的直接领导。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党政领导和专家、学者担任本会名誉会长、总顾问和顾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以上领导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可连选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负责本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对会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领导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   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三)   广州市招商投资服务中心是协会的经营实体。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及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3年1 月3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招商协会
20082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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